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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178-202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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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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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砂浆","技术规程","DB32","517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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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25-07-30 发布2026-02-01 实施   DB32/T 5178—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技术要求……………………………………………………………………………………………………4   5 原材料………………………………………………………………………………………………………7   6 生产质量控制………………………………………………………………………………………………8   7 施工质量控制………………………………………………………………………………………………12   8 质量验收……………………………………………………………………………………………………17   参考文献………………………………………………………………………………………………………21   目  次   Ⅰ   DB32/T 5178—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GJ32/TJ 196—201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与DGJ32/TJ 196—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修订了部分术语;   ——删除了“特种砂浆”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铁尾矿砂”“再生微粉”“纤维”等原材料技术要求;   ——增加了原材料组批要求;   ——增加了普通防水砂浆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南大学、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能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沙建芳、潘钢华、周新文、付文强、富莹、陈春、殷俊、巫业磊、杜加伟、徐海源、蒙海宁、   陈恒健、李长风、王秀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5 年首次发布为DGJ32/J 13—2005,2016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   DB32/T 5178—202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原材料、生产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中使用的预拌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和普通防水砂浆的生   产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142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21120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   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T 27690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31288 铁尾矿砂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2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503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JC/T 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 2031 水泥砂浆防冻剂   JC/T 2589 机喷砂浆喷涂剂   JC/T 2590 湿拌砂浆稳塑剂   JG/T 164 砌筑砂浆增塑剂   1   DB32/T 5178—2025   JG/T 426 抹灰砂浆增塑剂   JG/T 486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   JG/T 566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JG/T 573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105 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T 11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26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 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3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32/T 3704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3.2   干混砂浆 dry⁃mixed mortar   水泥、干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或)填料、外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   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3.3   湿拌砂浆 wet⁃mixed mortar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或)填料、外加剂、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   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和物。   3.4   砌筑砂浆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预拌砂浆。   3.5   普通砌筑砂浆 general purpose masonry mortar   用于普通砌筑工程灰缝厚度大于5 mm 的砌筑砂浆。   3.6   薄层砌筑砂浆 thin⁃layer masonry mortar   用于普通砌筑工程灰缝厚度不大于5 mm 的砌筑砂浆。   3.7   抹灰砂浆 plastering mortar   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预拌砂浆。   3.8   普通抹灰砂浆 general purpose plastering mortar   砂浆层厚度大于5 mm 的抹灰砂浆。   2   DB32/T 5178—2025   3.9   薄层抹灰砂浆 thin⁃layer plastering mortar   砂浆层厚度不大于5 mm 的抹灰砂浆。   3.10   机喷抹灰砂浆 spraying plastering mortar   采用机械泵送喷涂工艺进行施工的抹灰砂浆。   3.11   地面砂浆 screed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预拌砂浆。   3.12   普通防水砂浆 general purpose waterproof mortar   用于一般防水工程中有抗渗要求部位的预拌砂浆。   3.13   保塑时间 plasticity retention time   湿拌砂浆自加水搅拌后,在标准存放条件下密闭储存,至工作性能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时间。   3.14   机械喷涂工艺周期 working period of mortar spraying   从原材料投料完毕时起,直到砂浆从喷枪喷射出来为止的时间间隔。   注: 一般包括搅拌、运输、过滤、泵送、喷射等环节。   3.15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小于4.75 mm 的颗粒。   3.16   铁尾矿砂 iron tailings sand   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4.75 mm 的颗粒。   3.17   天然沸石粉 natural zeolite powder   以天然沸石岩为原料,经粉磨至规定细度的粉状材料。   3.18   再生微粉 recycled fine powder   采用以混凝土、砖瓦等为主要成分的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75 μm 的   颗粒。   3.19   填料 filler   与水泥以及水泥水化产物基本不发生化学反应,掺入砂浆中仅是起到填充体积、降低成本作用的矿   物材料。   3.20   砂浆外加剂 mortar admixture   在拌制砂浆过程中加入的、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化学功能材料。   3.21   保水增稠材料 water retention and thickening material   改善预拌砂浆可操作性及保水性能的非石灰型材料。   3   DB32/T 5178—2025   3.22   湿拌砂浆稳塑剂 plasticity⁃retaining agent for wet⁃mixed mortar   改善水泥基湿拌砂浆的和易性,使砂浆在保塑时间内性能稳定的外加剂。   4 技术要求   4.1 分类与标记   4.1.1 干混砂浆按用途主要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干混   砌筑砂浆按施工厚度分为普通砌筑砂浆和薄层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按施工厚度或施工方法分为普通   抹灰砂浆、薄层抹灰砂浆和机喷抹灰砂浆。干混砂浆的品种和分类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干混砂浆的品种和分类   品种   代号   强度   等级   抗渗   等级   干混砌筑砂浆   普通砌筑砂浆   DM⁃G   M5、M7.5、M10、   M15、M20、M25、   M30   —   薄层   砌筑   砂浆   DM⁃T   M5、   M10   —   干混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DP⁃G   M5、M7.5、M10、   M15、M20   —   薄层抹灰   砂浆   DP⁃T   M5、M7.5、   M10   —   机喷抹灰砂浆   DP⁃S   M5、M7.5、M10、   M15、M20   —   干混地面   砂浆   DS   M15、M20、   M25   —   干混普通   防水砂浆   DW   M15、M20   P6、P8、   P10   4.1.2 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水砂浆。湿拌抹灰砂浆   按施工方法分为普通抹灰砂浆和机喷抹灰砂浆。湿拌砂浆的品种和分类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湿拌砂浆的品种和分类   品种   代号   强度等级   抗渗等级   稠度/mm   保塑时间/h   湿拌砌筑砂浆   WM   M5、M7.5、M10、M15、M20、M25、M30   —   50、70、90   6、8、12、24   湿拌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WP⁃G   M5、M7.5、M10、M15、M20   —   70、90、100   6、8、12、24   机喷抹   灰砂浆   WP⁃S   90、100   湿拌地面砂浆   WS   M15、M20、M25   —   50   4、6、8   湿拌防水   砂浆   WW   M15、M20   P6、P8、P10   50、70、90   6、8、12、24   4.1.3 干混砂浆、湿拌砂浆的标记应符合GB/T 25181 的规定。   4.2 性能指标   4.2.1 预拌砂浆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应分别符合表3 和表4 的规定。   4   DB32/T 5178—2025   表3 预拌砂浆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28 d 抗压强度/MPa   M5   ≥5.0   M7.5   ≥7.5   M10   ≥10.0   M15   ≥15.0   M20   ≥20.0   M25   ≥25.0   M30   ≥30.0   表4 预拌砂浆抗渗压力   抗渗等级   28 d 抗渗压力/MPa   P6   ≥0.6   P8   ≥0.8   P10   ≥1.0   4.2.2 干混砂浆外观应均匀无结块,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 的规定。   表5 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保水率/%   凝结时间/h   2 h 稠度损失率/%   压力泌水率/%   28 d 抗压强度/MPa   14 d 拉伸黏结强度/MPa   28 d 收缩率/%   28 d 抗渗压力/MPa   抗冻性a   a 有抗冻要求时,参照JGJ/T 70 进行抗冻性能试验,夏热冬冷地区为25 次,寒冷地区为35 次。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干混砌筑砂浆   普通砌   筑砂浆   ≥90.0   3~12   ≤30   —   不小于砂浆强度等级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   —   —   ≤25   ≤5   薄层砌   筑砂浆   ≥99.0   —   —   —   —   —   —   干混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90.0   3~12   ≤30   —   M5   大于M5   ≤0.15   —   ≥0.15   ≥0.20   薄层抹   灰砂浆   ≥99.0   —   —   —   ≥0.30   ≤0.15   —   机喷抹   灰砂浆   ≥92.0   —   ≤30   <40   ≥0.20   ≤0.15   —   干混地   面砂浆   ≥90.0   3~9   ≤30   —   —   —   —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90.0   3~12   ≤30   —   ≥0.20   ≤0.15   不小于砂浆抗渗等级对应的压   力值   4.2.3 干混砂浆保质期为3 个月,存储时间超过保质期后,应重新检验表5 中的全部性能指标,合格后方   可使用。   4.2.4 湿拌砂浆外观应色泽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6 和表7 的规定,且稠度实测   值与合同约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8 的规定。   5   DB32/T 5178—2025   表6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稠度/mm   保水率/%   压力泌水率/%   28 d 抗压强度/MPa   14 d 拉伸黏结强度/MPa   28 d 收缩率/%   28 d 抗渗压力/MPa   抗冻性a   a 有抗冻要求时,参照JGJ/T 70 进行抗冻性能试验,夏热冬冷地区为25 次,寒冷地区为35 次。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湿拌   砌筑砂   浆   满足设计要求   ≥88.0   —   不小于砂浆强度等级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   —   —   ≤25   ≤5   湿拌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88.0   —   M5   大于M5   ≤0.15   —   ≥0.15   ≥0.20   机喷抹   灰砂浆   ≥92.0   <40   ≥0.20   湿拌   地面砂   浆   ≥88.0   —   —   —   —   湿拌   防水砂浆   ≥88.0   —   ≥0.20   ≤0.15   不小于砂浆抗渗等级对应的压力值   表7 湿拌砂浆保塑时间   单位为小时   保塑时间   实测值   4   ≥4   6   ≥6   8   ≥8   12   ≥12   24   ≥24   表8 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规定稠度   <100   ≥100   允许偏差   ±10   -10~+5   4.2.5 机喷抹灰砂浆性能除应分别符合表5、表6 中对应品种的机喷抹灰砂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9   的规定。   表9 机喷抹灰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入泵砂浆稠度/mm   凝结时间/h   性能指标   80~120   ≥1.5 倍机械喷涂工艺周期   4.2.6 稠度试验应按JGJ/T 70 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时湿拌砂浆按实际稠度或生产厂家推荐配合   比进行,干混砂浆的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砌筑砂浆为(75±5)mm;   6   DB32/T 5178—2025   b) 普通抹灰砂浆为(95±5)mm,薄层抹灰砂浆为(75±5)mm,机喷抹灰砂浆为(95±5)mm;   c) 地面砂浆为(50±5)mm;   d) 普通防水砂浆为(75±5)mm。   4.2.7 抗压强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渗压力、拉伸黏结强度、收缩率、抗冻性试验应按JGJ/T 70 的有关   规定执行。   4.2.8 2 h 稠度损失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试验应按GB/T 25181 的规定执行。   5 原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相关标   准的规定。   5.1.2 预拌砂浆不应使用钢渣砂、不锈钢钢渣砂等可能产生安定性不良的材料,不应使用对砂浆和基层   混凝土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   5.1.3 原材料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水泥   5.2.1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 175 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   5.2.2 通用硅酸盐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其他水泥宜采用散装水泥。不同品种、等级和厂家的水泥不应   混用。   5.2.3 水泥存储不宜超过3 个月。当存储超过3 个月、存储不当或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问时,应重   新进行物理性能检验,并按复验的结果提出使用方案。   5.2.4 同一水泥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以同一出厂编号的500 t 为一批,不足500 t   也按一批计;其他品种水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组批和检验。   5.3 细骨料   5.3.1 细骨料宜采用天然砂、机制砂及混合砂,其性能应符合GB/T 14684 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   4.75 mm 的颗粒。当采用机械喷涂施工时,抹灰砂浆用砂通过1.18 mm 筛孔的颗粒应不少于60%。   5.3.2 用于干混砂浆的细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其含水率应小于0.5%。   5.3.3 再生细骨料、铁尾矿砂的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25176、GB/T 31288 的规定,且不应对砂浆性能   产生不良影响。铁尾矿砂不宜用于抹灰砂浆。   5.3.4 采用其他细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3.5 集中生产时,检验批量以1000 t 为一批;不足规定数量也按一批计。   5.4 矿物掺合料、填料   5.4.1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 的要求,且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5.4.2 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天然沸石粉、复合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 18046、GB/T 27690、   JG/T 566 和JG/T 486 的要求。   5.4.3 再生微粉应符合JG/T 573 的要求,且活性指数应不小于70%。   5.4.4 不应使用黏土膏、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   5.4.5 采用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石粉作为填料时,应在使用前对其拌合的砂浆进行   试验验证,确认能够达到相应的预拌砂浆技术要求,且其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5%。   7   DB32/T 5178—2025   5.4.6 矿物掺合料应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100 t 为一批,不足100 t 也按一批计;填料应以连续供应相   同等级的50 t 为一批,不足50 t 也按一批计。   5.5 砂浆外加剂   5.5.1 保水增稠材料用于砌筑砂浆应符合JG/T 164 的规定,用于抹灰砂浆应符合JG/T 426 的规定。   5.5.2 外加剂、膨胀剂、防水剂、防冻剂应分别符合GB 8076、GB/T 23439、JC/T 474、JC/T 2031 的   规定。   5.5.3 湿拌砂浆用稳塑剂性能应符合JC/T 2590 的规定。   5.5.4 机喷砂浆喷涂剂性能应符合JC/T 2589 的规定,且28 d 收缩率比宜不大于120%。   5.5.5 其他品种的外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当预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同时具备保   水增稠效果时,其性能应同时满足保水增稠材料和外加剂性能指标要求。   5.5.6 外加剂与砂浆所用原材料应相容性良好,掺外加剂的砂浆性能应符合相应品种砂浆标准的有关   规定。   5.5.7 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掺用时,应经试验验证砂浆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方可   使用。   5.5.8 砂浆外加剂每1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 t 也按一批计。   5.6 其他   5.6.1 预拌砂浆中宜使用合成纤维。合成纤维外观色泽应均匀、表面无污染,其性能应符合GB/T 21120   中用于砂浆的合成纤维的性能要求,且公称长度不宜大于8 mm,体积掺量不宜大于0.15%。   5.6.2 预拌砂浆用合成纤维每5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t 也按一批计。   5.6.3 拌合水应符合JGJ 63 中素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要求。当采用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砂浆和混凝   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作为拌合用水时,还应进行试验确认,满足砂浆性能要求后可方可使用。   5.6.4 地表水检验每6 月应不少于1 次,地下水检验每年应不少于1 次,再生水、砂浆和混凝土企业设备   洗刷水检验每3 个月应不少于1 次,在质量稳定后可1 年检验一次。   6 生产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仪器设备,其   生产管理应符合DB32/T 3704 的规定。   6.1.2 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定,组织好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等生产资料,科学生产、合   理调度。   6.1.3 为保证预拌砂浆质量,在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和规范的要求。   6.2 原材料运输与存储   6.2.1 各种材料运输时宜使用专用车辆,不应混入杂质。流散物体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且不应遗   洒,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装料和卸料过程中的噪声和粉尘。   6.2.2 原材料存储时应分仓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水、防尘、防污染、防雷措施。   b) 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于配备雨棚和挡风墙的堆场,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   混入杂物。湿拌砂浆用细骨料贮存的地面应为能够排水的硬质地面。干混砂浆用细骨料应进   8   DB32/T 5178—2025   行烘干处理,必要时可进行筛分处理,处理后的细骨料应贮存在封闭筒仓或容器中。   c) 矿物掺合料和填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d) 砂浆外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采取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液体外加剂   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6.2.3 粉料筒仓应有料位控制指示系统和除尘设施,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   6.3 生产管理   6.3.1 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浆强度等级、砂浆品种、施工性能、收缩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   在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率原则进行设计。   6.3.2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JGJ/T 98 的规定,抹灰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JGJ/T 220 的规定。   用于外墙抹灰或有抗渗要求的预拌砂浆,其胶凝材料用量宜不少于250 kg/m3。   6.3.3 预拌砂浆生产配合比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预拌砂浆配合比应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 应选定符合试配强度、表观密度及和易性要求,胶凝材料用量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生产配合比。   c)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   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d)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6.3.4 预拌砂浆生产配料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配料系统,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的生   产要求,并应具有实时逐盘记录和储存功能。   6.3.5 粉料上料宜采用压缩空气输送,上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控。不宜使用大宗袋装粉料,确需使用的应   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6.3.6 生产过程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   收尘装置。   6.3.7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并满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允许计量偏差应符合表10、表11 和表   12 的规定。   表10 干混砂浆主要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单一胶凝材料、填料   细骨料   单次计量值≤500 kg   ±5 kg   ±10 kg   单次计量值>500 kg   ±1%   ±2%   表11 干混砂浆外加剂和纤维计量允许偏差   单次计量值W/kg   允许偏差/g   W<1   ±30   1≤W≤10   ±50   W>10   ±200   表12 湿拌砂浆计量允许偏差   %   材料品种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注: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水泥   ±2   ±1   细骨料   ±3   ±2   矿物掺合料/填料   ±2   ±1   外加剂   ±2   ±1   纤维   ±2   ±1   水   ±2   ±1   9   DB32/T 5178—2025   6.3.8 干混砂浆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测定干燥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 次;   b) 混合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混合机型号合理确定,并应保证砂浆混合均匀;   c) 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出料口的封闭情况,并做好生产记录;   d) 更换干混砂浆品种生产时,应将混合、输送等设备清理干净。   6.3.9 湿拌砂浆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应不少于1 次,根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细骨料   用量;   b) 应采用符合GB/T 9142 要求的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叶片与衬板间隙宜小于5 mm。   宜采用独立的生产线;   c) 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砂浆配合比、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投料量等通   过试验确定,砂浆拌合物应搅拌均匀,且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搅拌时间不应少于30 s。   6.3.10 制定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设施、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6.4 产品包装、生产存储和成品运输   6.4.1 干混砂浆的产品包装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采用袋装与散装,宜优先使用散装。   b) 袋装干混砂浆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 的有关规定。袋装干混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应小于其标   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 袋,其净含量之和不应小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c) 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标记、商标、强度等级、生产厂名和地址、净含量、加水量范围、加水搅   拌时间、保质期、生产日期和编号。   d) 散装干混砂浆应具有与袋装干混砂浆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6.4.2 干混砂浆生产后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干混砂浆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规格型号的干混砂浆应标识明确,分   别贮存,不应混杂。   b) 散装干混砂浆应贮存在筒仓中,筒仓应密闭且防雨、防潮。当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并清   理干净。   c) 袋装干混砂浆应架空贮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扬尘措施。储存过程中,包装袋不   应破损。   d) 散装、袋装干混砂浆的保质期应为3 个月。   6.4.3 干混砂浆的运输符合下列规定。   a) 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符合SB/T 10546 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运送。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密封、   防水、防潮,并宜有除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b) 袋装干混砂浆运输过程中不应混入杂物,并应用防雨、防潮和防尘措施。砂浆搬运时,不应摔   包,不应自行倾卸。   6.4.4 湿拌砂浆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符合GB/T 26408 要求的搅拌运输车运送。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   积水、积浆及杂物;   b)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规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无离析、   分层现象,组分不发生变化,湿拌砂浆稠度应满足施工规定;   c)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不应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d) 湿拌砂浆用搅拌运输车的运输延续时间应符合表13 的规定。   10   DB32/T 5178—2025   表13 湿拌砂浆运输延续时间   气温   <35 ℃   ≥35 ℃   运输延续时间/min   ≤150   ≤120   6.5 产品检验   6.5.1 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5.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 规定的全部项目,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性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1 次;   c)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停产6 个月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3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14   的要求执行。   表14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品种   干混   砂浆   湿拌   砂浆   干混砌筑砂浆   干混抹灰砂浆   干混地面砂浆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湿拌防水砂浆   普通砌筑砂浆   薄层砌筑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薄层抹灰砂浆   机喷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机喷抹灰砂浆   出厂检验项目   保水率、2 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2 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保水率、2 h 稠度损失率、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保水率、2 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2 h 稠度损失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抗渗压力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抗渗压力   6.5.4 干混砂浆组批方法和出厂检验取样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干混砂浆组批规则应符合表15   要求。   b) 应在出料口随机取样,试样应混合均匀。试样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 倍。   11   DB32/T 5178—2025   表15 干混砂浆组批规则   年产量   10 万t 及以上   4 万t~10 万t   1 万t~4 万t   1 万t 以下   产品批量   以不超过8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以不超过6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以不超过4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以不超过200 t 或1 d 产量为一批   6.5.5 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取样,试验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 倍,取   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和拉伸黏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 m3 相同配合   比的湿拌砂浆取样应不少于1 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 m3时,取样不应少   于1 次;   b) 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 m3 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1 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   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 m3时,取样不应少于1 次。   6.5.6 预拌砂浆检验项目符合4.2 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施工质量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要求确定。   7.1.2 当预拌砂浆用于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符合4.2 的相关要求,且   抗冻性能应不低于墙体块材。   7.1.3 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由需方确定,并经双方确认,且交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亦可以同批号干混砂浆的   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b) 湿拌砂浆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进行质量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   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c) 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 d 内通知供方;   d) 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   合同规定执行。   7.1.4 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7.1.5 预拌砂浆施工的大气温度宜为5 ℃~35 ℃。五级风及以上、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宜   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7.1.6 当大气温度低于5 ℃时,预拌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对砂浆拌合物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合物的温度及工作面气温不应低于5 ℃;   c) 当对拌合用水加温时,拌合用水温度不应超过65 ℃;   d) 应对已施工的抹灰面层采取防冻措施;   e) 湿拌砂浆可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7.1.7 当大气温度高于30 ℃,预拌砂浆的存储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DB32/T 5178—2025   a) 应采取防止水分损失的措施;   b) 搅拌的干混砂浆应在2 h 内用完;   c) 对现场存储的湿拌砂浆,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保塑时间的影响。   7.2 施工准备   7.2.1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散装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在施工场地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储存容器中,并   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不应混存混用。   7.2.2 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JGJ/T 223—   2010 中附录B 的规定检验其均匀性。   7.2.3 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在架空板   上,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2 包。拆包工序宜设置专门的防止扬尘的措施。   7.2.4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加水和配套组分,不应添加其他成分。   7.2.5 干混砂浆在现场应采用机械搅拌,确保搅拌均匀,并做到随拌随用。   7.2.6 湿拌砂浆应存储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在存   放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   7.2.7 砂浆拌和物应在砂浆保塑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的施工要求。现场拌制的砂浆应在3 h 内用   完;当气温超过30 ℃时,应在2 h 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延长。   7.2.8 施工过程中当发现砂浆拌和物有离析、分层或少量泌水的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在不影响施工质量   的前提下,可重新拌合均匀后使用;若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7.3 砌筑砂浆施工   7.3.1 普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根据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6 选用。薄层砌筑砂浆的施工稠度宜为60 mm~   70 mm。   表16 普通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烧结普通砖砌体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混凝土多孔砖、实心砖砌体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灰砂砖砌体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石砌体   稠度/mm   70~90   60~80   50~70   30~50   7.3.2 普通砌筑施工的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 mm,允许误差为±2 mm。   采用薄层砂浆施工法时,水平灰缝厚度不应大于5 mm。   7.3.3 毛石、毛料石、粗料石、细料石等石砌体灰缝厚度应均匀,灰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毛石砌体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 mm;   b) 毛料石和粗料石的灰缝厚度不宜大于20 mm;   13   DB32/T 5178—2025   c) 细料石的灰缝厚度不宜大于5 mm。   7.3.4 采用铺浆法砌筑砖砌体时,宜随铺随砌,一次铺浆长度不应超过750 mm;当施工期间环境温度超   过30 ℃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应超过500 mm。   7.3.5 对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 m 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对石砌体,每日砌筑   高度不宜超过1.2 m。   7.3.6 竖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法或挤浆法使其饱满,不应先干砌后灌缝。   7.3.7 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密实饱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砖   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0%;小砌块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   净面积计算不应低于90%;填充墙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应低于80%;石砌体灰缝的   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7.3.8 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应随砌随勾,勾缝深度宜为1 mm~3 mm。   7.3.9 砌筑施工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GB 50924 和JGJ/T 223 的相关规定。   7.4 抹灰砂浆施工   7.4.1 砂浆稠度应根据施工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确定。普通抹灰砂浆的施工稠度宜按表17 选取,薄层抹   灰砂浆稠度宜为50 mm~60 mm。   表17 普通抹灰砂浆的稠度   抹灰部位   底层   中层   面层   砂浆稠度/mm   90~110   70~90   70~80   7.4.2 强度高的抹灰砂浆不应涂抹在强度低的基层抹灰砂浆上。   7.4.3 抹灰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非烧结块材墙体抹灰宜在墙体砌筑完成60 d 后进行,   最短不应少于45 d。   7.4.4 应根据设计要求、抹灰砂浆产品性能、基层情况等确定抹灰工艺,且施工单位宜和砂浆生产企业、   监理单位共同模拟现场条件制作抹灰样板,在规定龄期进行实体拉伸黏结强度检验,合格后封存留样。   7.4.5 抹灰砂浆施工前,基层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层应平整、坚固,表面应洁净。上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等应进行填实修整,并应采取措施   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防护。   b) 不同材质的基体交接处,应有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   宽度不宜小于150 mm,不应小于100 mm。   c) 门窗口、墙阳角处应提前做好护角。   d) 当在混凝土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   煤灰砖等基体上抹灰时,宜采用相配套的界面砂浆或界面剂对基层进行处理;蒸压加气混凝土   砌块基体上宜用界面砂浆或界面剂满铺。   e) 当在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等吸水速度快的基体上抹灰时,应提前对基体浇水润湿,施工时基   体表面不应有明水。   f) 当采用薄层抹灰砂浆施工时,基层可不做界面处理,不需浇水润湿。   7.4.6 人工抹灰的砂浆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普通抹灰砂浆抹灰时,每遍涂抹厚度不宜大于10 mm;采用薄层抹灰砂浆抹灰时,宜一次成   14   DB32/T 5178—2025   活,厚度不应大于5 mm。   b) 当抹灰砂浆厚度大于10 mm 时,应分层抹灰,后一层抹灰应在前一层砂浆凝结硬化后进行。每   层抹灰砂浆应分别压实、抹平,抹平应在砂浆初凝前完成。面层砂浆表面应平整。   c) 当抹灰砂浆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d) 砂浆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4.7 内墙抹灰时,应先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做灰饼、冲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的抹灰质量及基层表面平整垂直情况,用一面墙做基准,吊垂直、套方、找   规矩,并经检查后确定抹灰厚度,抹灰厚度不宜小于5 mm。   b) 当墙面凹度较大时,应分层填平,每层厚度宜控制在7 mm~9 mm。   c) 抹灰饼时,应根据室内抹灰要求确定灰饼的正确位置,并先抹上部灰饼,再抹下部灰饼,然后用   靠尺板检查垂直与平整。宜用与墙体抹灰相同的抹灰砂浆抹灰饼和冲筋,灰饼宜抹成边长为   50 mm 的方形。   d) 冲筋根数应根据房间的宽度和高度确定。当墙面高度小于3.5 m 时宜做立筋,两筋间距不宜大   于1.5 m;当墙面高度大于3.5 m 时宜做横筋,两筋间距不宜大于2 m。   e) 冲筋2 h 后可抹底灰。先抹一层薄灰,要求压实并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干时,再分层   抹灰、找平。   7.4.8 内墙细部抹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墙、柱的阳角应在墙、柱抹灰前,可用M20 以上的砂浆做护角或塑料成品护角条,其高度自地面   以上不宜小于2 m,每侧宽度宜为50 mm。   b) 抹水泥窗台时,应先将窗台基层清理干净,采用界面砂浆抹一遍,厚度为2 mm,随后再分层抹   M20 砂浆层。   c) 箱、槽、盒外口应与抹灰面齐平或略低于抹灰面。底灰抹平后,应把洞、箱、槽、盒周边杂物清除   干净,用水将周边润湿,然后用砂浆把洞口、箱、槽、盒周边压抹平整、光滑。   d) 水泥踢脚线和墙裙应用M20 以上的砂浆分层抹灰。   7.4.9 外墙大面积抹灰时,应设置水平和垂直分隔缝。水平分隔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 m,垂直分隔缝宜   按照墙面面积设置,且不宜大于30 m2。   7.4.10 外墙抹灰前,应先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做灰饼、冲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墙抹灰找规矩时,应先根据建筑物高度确定放线方法,然后按抹灰操作层抹灰饼。   b) 每层抹灰时应以灰饼做基准冲筋。   c) 外墙抹灰应在冲筋2 h 后再抹底灰。先抹一层薄灰,要求压实并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   干时再分层抹灰,每层每次抹灰厚度宜为5 mm~7 mm。   7.4.11 外墙细部抹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抹檐口、窗台、窗楣、阳台、雨棚、压顶和突出墙面的腰线以及装饰凸线时,上面应有流水坡度,   下面做滴水线,不应出现倒坡。窗洞口的抹灰层应深入窗框周边的缝隙内,并应堵塞密实。   b) 阳台、窗台、压顶等部位应用M20 以上砂浆分层抹灰。   7.4.12 混凝土预制构件、铝模浇筑混凝土等表面抹灰前宜采取涂刷水溶性丙烯酸乳液、环氧树脂喷砂等   方式进行界面处理,然后再分别按照内墙、外墙抹灰要求进行抹灰施工。   7.4.13 机械喷涂抹灰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机械喷涂设备应符合JGJ/T 105 的要求。   b) 抹灰砂浆的稠度宜根据施工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8 选用。   c) 喷涂施工前应先用泵送浆液润滑输送泵及全部管道。润滑浆液宜采用质量比为1:1 的水泥   净浆。   15   DB32/T 5178—2025   d) 喷涂顺序和路线宜先远后近、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当墙体材料不同时,应先喷涂吸水性弱的墙   面,后喷涂吸水性强的墙面。   e) 喷涂时,喷射距离和喷射角的大小宜按表19 选用。   f) 一次喷涂厚度不宜超过10 mm,表层砂浆宜超过标筋1 mm 左右。   g) 砂浆喷涂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平。表层砂浆喷涂结束后,应及时进行面层处理。   表18 机械喷涂抹灰砂浆稠度   基层   混凝土、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基层,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砌体基层   烧结页岩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基层,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基层   砂浆稠度/mm   90   110   表19 喷射距离和喷射角   工程部位   吸水性强的墙面   吸水性弱的墙面   踢脚板以上较低部位墙面   顶棚   地面   喷射距离/mm   100~350   150~400   100~300   150~300   200~300   喷射角/(°)   85~90(喷嘴上仰)   60~70   60~70   60~70   85~90   7.4.14 抹灰砂浆层在凝结前应有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的措施;凝结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   护时间应不少于7 d。   7.4.15 抹灰砂浆施工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JGJ/T 220、JGJ/T 223 及GB 50210 的相关规定。   7.5 地面砂浆施工   7.5.1 地面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砂浆的稠度宜为(50±10)mm;地面找平层和面层砂浆的   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 mm。   7.5.2 地面砂浆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层应平整、坚固,表面应洁净。上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等应进行填实修整。   b) 基层表面宜提前洒水湿润,施工时表面不应有明水。   c) 光滑基面宜采用相匹配的界面砂浆进行界面处理。   d)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前应对立管、套管和地漏等与楼板交界处进行密封处理。   7.5.3 地面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面层砂浆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   b) 地面砂浆铺设时,应随铺随压实抹平,并应在砂浆凝结前完成。   c) 做踢脚线前应弹好水平控制线,踢脚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且不应大于8 mm。   d) 踏步面层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每级踏步尺寸均匀的措施,且误差不应大于10 mm。   e) 地面砂浆铺设时宜设置分格缝,地面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 m。   f) 地面砂浆凝结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 d。   7.5.4 地面砂浆施工完成后,应有防止污染和损坏的措施。面层砂浆的抗压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前,应   16   DB32/T 5178—2025   采取保护措施。   7.5.5 其他施工要求按GB 50209 和GB 50345 的相关规定执行。   7.6 普通防水砂浆施工   7.6.1 普通防水砂浆适用于外墙和厨房、卫生间、阳台墙地面的一般防水,不适用于地下结构的迎水面、   背水面和屋面的防水工程。   7.6.2 防水砂浆的施工应在基体及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且防水砂浆施工前,相关的设备预埋件和   管线应安装固定好。   7.6.3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层应平整、坚固,表面应洁净。当基层平整度超出允许偏差时,宜采用适宜材料补平或剔平;   b) 基层宜采用界面砂浆进行处理。   c) 当管道、地漏等穿越楼板、墙体时,应在管道、地漏根部做出一定坡度,然后再做环形凹槽,并嵌   填适宜的防水密封材料。   7.6.4 防水砂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多层抹压法施工,并应在前一层砂浆凝结后再涂抹后一层砂浆,砂浆总厚度宜为18 mm~   20 mm。   b) 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结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当需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且离阴阳   角处不应小于200 mm,上下层接槎应至少错开100 mm。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宜做成圆弧形或   钝角。   7.6.5 防水砂浆凝结硬化前,不应直接受水冲刷;凝结硬化后,应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不少于14 d。   7.6.6 储水结构应待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注水。   7.6.7 普通防水砂浆的施工尚应符合GB 55030 的要求。   8 质量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预拌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生产单位的出厂检验报   告;首次进场或者需方有要求时,应提供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1.2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b) 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c) 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8.1.3 湿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稠度检验,且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 的规定。   8.1.4 预拌砂浆外观和稠度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进场性能复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0 的规定。   表20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   干混砌筑砂浆   干混抹灰砂浆   普通砌筑砂浆   薄层砌筑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薄层抹灰砂浆   保水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砂浆品种检验项目   17   DB32/T 5178—2025   干混地面砂浆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湿拌防水砂浆   机喷抹灰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机喷抹灰砂浆   保水率、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   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抗渗压力   稠度、保水率、抗压强度   稠度、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稠度、保水率、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   稠度、保水率、抗压强度   稠度、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黏结强度、抗渗压力   干混抹灰砂浆   表20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 (续)   砂浆品种检验项目   8.1.5 干混砂浆的现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散装干混砂浆宜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3/4 之间取样;或者宜在干混砂浆罐内随机均匀   采集20 个点样组成混合样;   b) 袋装干混砂浆宜随机在20 包样品中均匀取样,组成混合样;   c) 干混砂浆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 倍且不少于20 kg。   8.1.6 湿拌砂浆的现场取样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湿拌砂浆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 至3/4   之间取样,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取样。   b) 稠度、保水率、压力泌水率试验应在湿拌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 min 内完成,其他性   能试验用取样和试块制作应在30 min 内完成。   c) 试样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 倍。   8.1.7 抗压强度、抗渗压力、拉伸黏结强度试块的制作、养护等应符合JGJ/T 70 的规定,抗压强度、抗渗   压力试块的龄期应为28 d,拉伸黏结强度试块的龄期应为14 d。   8.2 砌筑砂浆工程   8.2.1 砌筑砂浆拌合物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批号进场的干混砌筑砂浆,每100 t 为一批,不足100 t 时,按一个检验   批计;   b) 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湿拌砌筑砂浆,每50 m3为一批,不足50 m3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8.2.2 每检验批应留置不少于1 组抗压强度试块;对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为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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